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志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3********4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10民初2332号
案号
(2021)晋0110执1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武志龙尚欠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借款本金310000元、借期内利息14358.62元,并一致同意被告武志龙自2019年12月起分31个月,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该款项先行抵扣本金);二、本金偿还完毕后,被告武志龙需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祠信用社借期内利息14358.62元及自2019年12月起,以每月剩余本金为基数,月利率9.24375‰为标准的罚息利息;三、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需在3年内清偿完毕;四、被告赵益芬、连正琴、赵荣对被告武志龙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武志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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