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少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3********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1022民初1517号
案号
(2022)晋1022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任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宗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石强、胡少勇对被告任华兵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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