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6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5176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520.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377.66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8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以67520.3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9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在2019年9月24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田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7元,由被告尹可、田梅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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