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淑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0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铜少民初字第0059号
案号
(2022)苏0312执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培秀与被告黄淑梅双方的非婚生子刘元宏、刘文昊由原告刘培秀抚养。二、被告黄淑梅自2013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培秀抚养费600元,于每年的年底前付清当年的费用,至非婚生子刘元宏、刘文昊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黄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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