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1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89号
案号
(2022)苏0312执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斐月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抚养费1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抚养费,原告有权按照总额16800元申请执行;二、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告刘帅支付原告刘斐月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刘斐月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被告刘帅可随时探视原告刘斐月,原告刘斐月于寒、暑假期间随被告刘帅共同生活不少于30天;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帅负担(当庭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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