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安县聚才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抚民二初字第40号 |
案号 |
(2018)赣1025执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安县聚才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借款本金143万元及利息122249.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6.4‰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与被告乐安县聚才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la2013jk003)。三、被告乐安县聚才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另一笔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94115.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6.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被告曾城对上述第一、三项中的借款本金共计29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邹绍琴以其与被告曾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三项中的借款本金共计29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曾城、邹绍琴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安县聚才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212元,由被告乐安县聚才鞋业有限公司、曾城、邹绍琴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乐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溪镇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