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302********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22862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3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两被告确认,解除原告李嘉杰与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的《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合同》。二、原告与两被告确认,上述合同解除后,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嘉杰返还投资款70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同意,若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能按如下约定向原告李嘉杰返还投资款50000元,则原告李嘉杰对剩余的投资款20000元予以放弃,具体为: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分十九期向原告李嘉杰返还50000元,第一期为10000元,于2018年11月19日前支付;第二至十八期每期均为2300元,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为一期,于每月19日前支付;第十九期为900元,于2020年5月19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由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李嘉杰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市科技园支行,账号:6214830205965923,户名:李嘉杰)。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不得再就本合同纠纷追究对方其他责任。三、若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李嘉杰返还相关款项,则原告李嘉杰有权以70000元为债权总额,就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届时剩余未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告李嘉杰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斌、东莞市鸿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19日前径付原告李嘉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