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2民初4705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4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8964.71元及利息(计息计算方式如下:借款期内以25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51%,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止。逾期利息以256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以2559999.98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以2559962.91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以2558964.71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率均按照年利率12.765%计算);二、被告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徐州市永悦能源有限公司、杨振华、徐州大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天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刘保乾、张菊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徐州市永悦能源有限公司、杨振华、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徐州大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刘保乾、张菊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州荣天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90元,公告费60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缪锡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058625089J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青年东路57号丰源大厦15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