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9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0216号
案号
(2017)苏0305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4月21日利息为99112.29元。自2014年4月22日至编号为2013年(淮西)字007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届满日2014年11月5日,以1000万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据实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4年4月22日至编号为2013年(淮西)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届满日2014年12月2日,以1000万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据实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上述利息的计算金额应扣减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544547.2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有权对被告九鼎科技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登记编号为徐房他证贾字第010214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登记编号贾国土资他项(2013)第00005号的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三、被告王峰、刘苏美对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峰、刘苏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346元,由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峰、刘苏美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王峰、刘苏美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11
发布时间
2020-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存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5689150075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董庄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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