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2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1687号
案号
(2019)粤03执2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170171028.03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7月20日,逾期利息合计23414833.59元;后以货款本金170171028.0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曹永红应对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2亿元为最高额度。被告曹永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存放在其仓库内的抵押物即6.2万吨铅银渣原料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抵押物在第一判项所涉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冶市凯宇冶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放在其厂房内的抵押物即800吨冰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抵押物在第一判项所涉的债务本金154897283.23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大冶市凯宇冶金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89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51899.06元,均已由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负担22202.06;由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曹永红、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凯宇冶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96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时间
2020-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知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825552840227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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