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4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4民初7073号
案号
(2019)苏0214执33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84270.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3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以92135.4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以137447.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以18427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600元。三、无锡健生堂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才、段淑荣、王静为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健生堂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才、段淑荣、王静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就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3818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项下坐落于无锡市君山路6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就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马丽所有的登记在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046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项下坐落于无锡市太湖国际一街区113-3001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就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江苏灵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王德才提供质押的登记在编号为(02030714)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703000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项下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5427元(此款已由创友公司预交),由灵豹公司负担(创友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427元由灵豹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灵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创友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2-09
发布时间
2020-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德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24195616Q
登记机关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君山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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