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磊鑫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7422号 |
案号 |
(2019)苏0382执恢1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天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7日共计205147.11元;之后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41875%计算至付清之日;以99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付清之日;并对逾期利息按上述利率分别计算复利)。二、被告徐州天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35000元。三、被告邳州市磊鑫木业有限公司、石阗宇、石祥莉、郭帅、王广永、郭清梅、王廷法、汪明英对上述徐州天锦木业有限公司两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36元,由被告徐州天锦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磊鑫木业有限公司、石阗宇、石祥莉、郭帅、王广永、郭清梅、王廷法、汪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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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廷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4681042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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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