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民终4号 |
案号 |
(2020)皖02执恢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运鸿达实业(宜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54938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41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以2208185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武汉运鸿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变更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王清卫、刘运红分别在2400万元、1600万元的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运鸿达实业(宜昌)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6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602元,由上诉人运鸿达实业(宜昌)有限公司、武汉运鸿达实业有限公司、王清卫、刘运红共同负担41954元,被上诉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2元,由上诉人运鸿达实业(宜昌)有限公司、武汉运鸿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354元,被上诉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凌贤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610610156K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