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1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1民初2237号
案号
(2020)赣1021执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彭贞红、黎华归还原告南城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的利息28600元、违约金48600元,之后的利息加违约金总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不超过24%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2.被告付诚、彭光明、吴亚丽、彭光亮、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贞红、黎华追偿;3.案件受理费23446元,减半收取计117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贞红、黎华、付诚、彭光明、吴亚丽、彭光亮、江西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洪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2-10
发布时间
2020-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彭贞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21741997995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城南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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