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新明服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7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221民初1085号
案号
(2017)鄂1221执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4万元,同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62992元(以194.4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3月20日算至2015年11月22日止,减去已支付的15万元)。二、被告金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按月利率2%利息(以194.4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1月23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原告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有权人为张和平挖掘机3台及所有权人为新明公司的工业缝纫机60台(见附表)]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为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时间
2017-0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许大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21597158870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嘉鱼县鱼岳镇工业园(十景铺村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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