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巨象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023民初1412号 |
案号 |
(2020)鄂1023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监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湖北巨象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斯前、陈逢新工程款3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湖北巨象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监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必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083828849H |
登记机关 |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监利县尺八镇何湾村六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