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8民初1481号 |
案号 |
(2018)赣0428执1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达胜、曹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313572.43元(已扣除被告曹达胜已支付的利息276614.86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月利吕9.3‰、罚息利率为以上月利率9.3‰的0.4倍,计息期限为2017年8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曹达胜、曹黑萍未能在本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昌县新妙湖大道以东(温州产业园)的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都昌房权证县城字第20143541号、20143542号及2015071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曹达胜、曹黑萍追偿;三、被告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曹达胜、曹黑萍所负的前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九江黛韩妮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曹达胜、曹黑萍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80.9元由被告曹达胜、曹黑萍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达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280814643671 |
登记机关 |
都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都昌县芙蓉山工业园新妙湖大道以东温州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