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8********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3593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8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诗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容悦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429.94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诗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容悦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6年1月6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且滞纳金的总额相加以不超过47429.94元为限);三、被告周斌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诗雨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容悦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东莞市诗雨服饰有限公司、周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1038元,由被告东莞市诗雨服饰有限公司、周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时间
2018-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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