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商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苏0311执19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格莱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双桥工程款7749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鲁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双桥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保全费87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徐州格莱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鲁军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26 |
发布时间 |
2016-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