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2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311执1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小钧借款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出借之日2015年9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被告徐州格莱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郭小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鲁军负担,被告徐州格莱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时间
2018-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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