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文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3********10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4号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3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昭亚服装工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本金2504032.68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5日欠息38873.59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林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本金3136275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5日欠息12250.79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 三、被告佛山市东渡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本金3136275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5日欠息12250.79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 四、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发成针织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本金3062625元及利息(至2015年6月5日欠息12045.05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 五、被告佛山市南海昭亚服装工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朗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渡服装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广发成针织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56000元; 六、被告佛山市南海昭亚服装工艺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朗林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渡服装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广发成针织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违约金118392元; 七、被告佛山市南海昭亚服装工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林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佛山市东渡服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广发成针织厂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梁志昭、段文燕、肖志良、黄丽仪、周小慧、刘彦朋、姚长环、谭仕成对本判决第一至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被告佛山市卡宇本织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至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 十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75元,由原告负担2175元,十三被告共同负担1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8-06 |
发布时间 |
2015-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