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201民初1959号 |
案号 |
(2019)黔0201执恢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国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罚息340134.76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2017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另行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贵州国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有权对被告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对其开设的账号为52108800070813000410号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罗卫东、范奎、杨代晖、李卫兰、董成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就自己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贵州国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谢伟不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六盘水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37522元,减半收取18761元,由被告贵州国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罗卫东、范奎、杨代晖、李卫兰、董成娜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贵州国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鑫担保有限公司、罗卫东、范奎、杨代晖、李卫兰、董成娜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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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578977219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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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朱路1号金阳新世界水临境17栋1单元7层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