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9567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1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费雨熙家具有限公司、合肥瑞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红艳各项损失人民币169109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王红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双凤支行,卡号6217001630025470789);二、驳回原告王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王红艳负担380元,被告合肥瑞龙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费雨熙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8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