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双源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3民初63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双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9月29日的借款本金3500019.14元、利息145600元、罚息2130064.2元,合计5775683.34元,并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3500019.14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11.7%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对质押财产即被告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开立的基础保证金账号727011206708130001674内的1000万元优先受偿;三、被告李东榕、李静、李艳、袁亚军、李泽应、寇丹丹、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代偿的金额向被告湖北双源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负担985元,由湖北双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1115元,李东榕、李静、李艳、袁亚军、李泽应、寇丹丹、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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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8257150546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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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当阳市长坂路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