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6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鼓商初字第00313号 |
案号 |
(2016)苏0302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徐州喜乐宝家俱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7290.63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24日为153189.28元,此后利息从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被告徐州雅盛家具有限公司、徐州市汉邦家具有限公司、崔健对被告徐州喜乐宝家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喜乐宝家俱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42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合计人民币16542元(原告已预付),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5642元,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开户行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发布时间 |
2016-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