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5民初699号 |
案号 |
(2019)闽0925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9893.1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欠付的工程款789893.1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即工程质量保证金)4403924.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第一部分以2642354.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761569.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三、原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消防逾期验收违约金100万元。四、驳回原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0098元,由原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41元,由被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157元。本案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932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520元,由反诉被告福建闽东建工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成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5597897833F |
登记机关 |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周宁县狮城镇名仕时代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