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刑初19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单位丹阳利华电子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单位丹阳市华英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朱建华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汪亚英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于丹阳市公安局人民币二百万元、本院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江苏银行丹阳支行、工商银行丹阳支行、南京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丹阳农商银行,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向三家被告单位追缴后按比例发还前述被害单位;查封在案的涉托克逊县鑫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物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16873317T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五星工业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