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2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民终3196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10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54054.39元、罚息2593.67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年8月21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79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738060136016)中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汤建梅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709室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本金2545800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德鹏、樊全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被告林泳梅、区振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被告汤建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七、被告肖美羌、李伟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64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汤建梅、王德鹏、樊全珍、林泳梅、区振球、肖美羌、李伟祥共同负担187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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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泳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58826283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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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厦边大道厦边村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