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民终9692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1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900459.73元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郑子明承担清偿责任”、“驳回郑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子明工程款5900459.7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419513.76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480945.9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清息止);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子明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合计162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3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38元,由郑子明负担40000元,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8元,由郑子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家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Y17M39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花园大道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