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D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4720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友琴返还借款本金99004.81元;二、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友琴支付利息(按年化利率7.8%,自2018年7月15日计至借款本金99004.81元付清之日止);三、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友琴支付逾期罚息(按年化利率7.8%的30%,自2019年6月23日计至借款本金99004.81元付清之日止);四、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友琴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佰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市林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内容承担连11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何友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602元,由何友琴负担25元,傅婷、郭立峰、吴玲玲、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尚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佰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市林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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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玲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URD43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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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机电3#楼第六层整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