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1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苏0311执1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借款本金2999998.34元、利息1266946.97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自2016年4月1日起逾期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999998.34元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在2016年9月20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郑文明、王玲、江苏润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郑鹏、胡贺贺以其抵押物对上述欠款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对被告郑文明、王玲、郑鹏、胡贺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用房(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73691、173692、173693、173694、173695、173696、173697、173698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40元,由被告江苏新都集团有限公司、郑文明、王玲、郑鹏、胡贺贺、江苏润龙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2 |
发布时间 |
2017-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