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丽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02********2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安仲裁字第421号
案号
(2018)豫05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安阳嘉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2521259.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直至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邢长顺、邢丽敏、盛湛江对上述第一项裁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四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仲裁费31079元,由四被申请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邢丽敏、盛湛江连带承担。由于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安阳嘉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四被申请人应当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申请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时间
2019-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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