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3********0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38号(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38号
案号
(2016)赣04执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鹏、梁慧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家松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8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中路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宝泰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3-21
发布时间
2016-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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