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776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丰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7.5‰,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止;按月利率11.25‰,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桃、李松、范德林、万爱仁、李林、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金湖旺飞棉制品有限公司、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20元,由被告李丰宇、李桃、李松、范德林、万爱仁、李林、金湖丰羽纺业有限公司、金湖旺飞棉制品有限公司、金湖县宏宇绣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173465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1737841533T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金湖县金湖路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