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L44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民终4180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20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0601536】。执行依据(2019)粤20民终4180号裁判主文: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二、上诉人孙玉佳、被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深圳市恒佳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超期租赁费1104628.6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超期租赁费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恒佳福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2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8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恒佳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65元,上诉人上诉人孙玉佳、被上诉人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负担23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恒佳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98元,上诉人上诉人孙玉佳负担15899元。执行依据(2018)粤2072民初6785号裁判第一项主文:一、被告孙玉佳、中山市三角镇恒佳园林绿化工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恒佳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内的租赁费160000元及违约金[具体如下:从2016年12月14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2月24日;从2017年1月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14日;从2017年1月15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从2017年1月21日起以2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从2017年3月2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1日;从2017年4月2日起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从2017年4月26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贵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2000L44639458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中山市三角镇民安南路48号12幢213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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