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81********7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02民初1186号 |
案号 |
(2018)辽0802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告李南、刘英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南、刘英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18590.50元,利息及罚息4117.93元。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三、上述第二款项被告李南、刘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四、被告营口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有权向借款人李南、刘英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李南、刘英承担,被告营口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5-22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