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松滋市甘泉米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2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087民初1340号
案号
(2020)鄂1087执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松滋市甘泉米业有限公司、王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祥坤借款600000元,并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从2019年7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二、被告松滋市甘泉米业有限公司、王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祥坤货款901403元;三、驳回原告彭祥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池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87662264443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松滋市街河市镇白鹤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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