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02********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3444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龙支付原告李海泉货款83438.80元,并以83438.8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原告李海泉逾期付款损失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李海泉因本案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由被告王龙偿还给原告李海泉。三、驳回原告李海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龙负担,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给原告李海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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