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1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民终896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进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1524687.65元并承担违约金(从代偿之日起,依据代偿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风平、李起创、李帅、湖北康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进才承担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进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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