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13民初605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姣、曾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8年1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姣、曾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北支行聘请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公告费300元;三、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北支行对被告曾超所有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11号2栋1,2单元4层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161828号)、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11号2栋1,2单元4层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161829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94元(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已预交5047元),由被告王姣、曾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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