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8157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0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原告许新广与燕鹏飞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北京天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燕鹏飞共同偿还原告许新广借款本金5579580元及截至2016年8月12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2402345.12元,并以557958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武军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第三人汤阴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许新广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房(汤阴县信合花园1号楼1单元5层1-5-1号(合同号201603989)、1单元5层1-5-2号(合同号201603991)、1单元5层1-5-3号(合同号201603996)、2单元5层2-5-1号(合同号201603992)、2单元5层2-5-2号(合同号201603993)、2单元5层2-5-3号(合同号201603994)、2单元5层2-5-4号(合同号201603995)房产)。五、驳回原告许新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6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7065元原告许新广负担12065元,被告北京天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燕鹏飞、张武军共同负担7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191执101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5692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文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人民路中段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