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5102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623513.93元,共计5623513.9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符晓春、杨雅莉、吴惠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2元,由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符晓春、杨雅莉、吴惠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雅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金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