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4********2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003民初702号
案号
(2020)鄂1003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伏兰、钟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 18134.29元、罚息50430.13元,并自2017年5月6日起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年利率8.88%加收50%计付罚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伏兰、钟涛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可与被告李伏兰协议抵押物(以石首房他证绣字第20141390的登记为准)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在5000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伏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伏兰、钟涛继续清偿。三、被告刘萍、石首市兴源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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