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森宇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585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5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6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从2015年11月28日起以74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从2016年6月25日起以67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从2016年7月2日起以39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从2016年8月30日起以24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从2016年10月29日起以19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185.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2日起以182.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2016年11月3日起以180.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5日起以179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8日起以178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0日起以177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1日起以176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12日起以17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1月18日起以174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1月19日起以169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1月23日起以168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1月25日起以167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26日起以166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1月29日起以16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日起以164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森宇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黄浩、谢艳芬、黄石坚、林晓航对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4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宝力贸易中心、广东森宇林产化工有限公司、黄浩、谢艳芬、黄石坚、林晓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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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石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2275922532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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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郁南县南江口镇工业开发区南江桥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