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0********8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刑初179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1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才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余木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胜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剑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六、被告人王才茂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张胜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八、扣押在案的手机七部、pos机二台、电脑二台、银行卡二十二张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除黄剑手机一部由本院扣押外,其余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