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2********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81刑初165号 |
案号 |
(2020)冀118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彦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三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田飞、马利军、王彦有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被盗手机的折价款。(被告人田飞、马利军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兰珍、李金兰、段金丽被盗手机折价款分别为910元、260元、2070元;被告人田飞、王彦有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曼、杨娜、赵芳、李小杰被盗手机的折价款分别为810元、1350元、1850元、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