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2********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民终1453号
案号
(2020)冀1181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限被告赵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韩均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原告担保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赵立娟、被告付青段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李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李勇以赵建军占有使用的银行卡(卡号6210 2100 4020 1491 215)中资金对本判决第一项赵建军应承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韩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8920元,由赵建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韩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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