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2********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民终1453号 |
案号 |
(2020)冀1181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限被告赵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韩均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原告担保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赵立娟、被告付青段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李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李勇以赵建军占有使用的银行卡(卡号6210 2100 4020 1491 215)中资金对本判决第一项赵建军应承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韩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8920元,由赵建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韩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