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02********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5390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青柳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猛、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5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保林负担,被告王猛、衡水千里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