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3********5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131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雅雯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943.67元、逾期罚息64077.59元,合计1065021.26元(截止2018年5月28日);并从2018年5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的标准逐月计算复利。二、被告熊明智、秦继美、陈军、陈秦、陈雅苏、秦林、艾敏、亓鸿宜、秦琼、宜昌凯安贸易有限公司、被宜昌文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秦雅雯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偿还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亓鸿宜、秦琼所有的抵押房产【坐落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06号b栋,他项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89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6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秦林、艾敏所有的抵押房产【坐落于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32-16号,他项权证号为: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97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4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4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雅雯、熊明智、秦继美、陈军、陈秦、陈雅苏、秦林、艾敏、亓鸿宜、秦琼、凯安贸易公司、文华销售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