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6********5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003民初444号
案号
(2020)鄂1003执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鹏、夏新娥、李瑛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9.019655万元。二、被告叶鹏、夏新娥、李瑛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连带支付截止2017年8月15日起诉时的逾期利息8227.04元、罚息23899.91元、复利740.99元;自 2017年8月16日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叶鹏、夏新娥、李瑛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连带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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